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692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告 林宗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32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第二項之判斷。

二、關於原告得請求違約金數額之認定:

  本院審酌被告已經繳納2/3之分期款項,就尚欠之分期款,

  已得按週年利率15%計算遲延利息,若未考量欠款金額,仍

  按約款一律請求三期之違約金共新臺幣(下同)1,800元,

  核屬過高,爰依職權酌減為6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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