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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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廣 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6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