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86號上訴人 楊淑鳳 被上訴人 張榮仁
吳曛 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係請求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自97年5月9日起至拆除共同壁磁磚之日止,按月給付5,000元。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故上訴利益之價額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0年間之總數計算,而該部分業經原審判決按年給付16元,計算上訴利益應予扣除即599,840元【(5,000元×12月-16元)×10年=599,840元】,加計第一項245,000元,合計844,84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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