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49號原告佑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秋煖 被告豬博士動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2月22日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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