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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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吳芊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恒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l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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