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應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原告之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向本院補正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