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06號
原 告 陳雅茜
被 告 陳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1,64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