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7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施瑪莉代理人黃詩惠債務人鎔績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蔡進丁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蔡陳鶯鶯(歿)
蔡政璋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蔡陳鶯鶯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嗣經裁定移轉本院,惟其中債務人蔡陳鶯鶯業於110年11月10日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