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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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竣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