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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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郁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郁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潘郁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郁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4日下午5時許│102年7月24日下午5時許│103年4月7日下午5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案號│年度毒偵字2130號│年度毒偵字第2130號│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70號│103年度訴字第270號│103年度訴字第10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103年8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70號│103年度訴字第270號│103年度訴字第1019號││決├────┼─────────────┼─────────────┼─────────────┤││判決確定│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103年9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989號│年度執字第10989號│年度執字第15110號││├─────────────┴─────────────┤│││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