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51號原告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搶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
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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