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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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92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文苔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抗告人於三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97年6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蓉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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