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247號
原   告 乙○○
           69號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4,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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