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247號
原 告 乙○○
69號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4,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