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鉦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鉦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鉦堃因犯業務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鉦堃因業務侵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
107年12月24日)前為之,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數罪併罰合併執行狀附卷為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附表:
┌────┬────────────┬────────────┐│編號│1│2│├────┼────────────┼────────────┤│案由│業務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13日至104年│104年8月3日│││8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43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43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31號│106年度易字第631號││事├──┼────────────┼────────────┤│實│判決│107年12月12日│107年12月1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31號│106年度易字第631號││判├──┼────────────┼────────────┤│決│確定│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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