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姚張訓 原告 賈莉安 原告 姚立中 原告 姚立人 前列姚張訓、賈莉安、姚立中、姚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翠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零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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