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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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鍾金蓮 被告 梁文琪
林祺富 廖美美 李政賢 葉明源 徐香蘭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羅紫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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