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孫正霖 被告 張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又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受被告不當通緝致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是以原告所提起本件訴訟應屬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自應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受理,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自應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