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唯妮 、陳**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臺東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陳唯妮、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上揭一所示之土地,該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7,815元(計算式:面積220.55平方公尺×當期公告現值3,300元/平方公尺=727,815),揆諸前揭說明,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已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1,877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1,877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上揭所示期限補繳之。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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