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42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42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2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政偉 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政偉前經本院認為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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