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8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明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3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銘勇書記官楊嘉惠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鍾明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鍾明龍自民國97年9月間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姐」之成年女子、 左得偉 (涉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7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左尚君 (涉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共組之詐騙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其分工方式為:由集團成員先向二類電信達信傳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信公司」)租用00-00000000代表號呼叫代碼等電話秘書號碼,再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刊登「簿轉現8萬00-00000000(呼叫代碼不定)」等廣告收購金融帳戶,俟欲租售金融帳戶者撥入留下聯絡方式後,由「大姐」指示左得偉、左尚君等成員前往指定地點接洽,並於試卡無誤後,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代價向租售者租購金融帳戶(含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左得偉等人取得金融帳戶後,即以電話回報「大姐」,並依「大姐」指示將金融帳戶帶往空軍一號巴士站交寄至新竹市一帶,或帶往新竹火車站、中壢火車站等公共場所之置物櫃內放置,「大姐」再指示鍾明龍等人前往領取,集團成員取得可供使用之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假網拍、假援交、佯稱民眾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不當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或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大姐」得知被害人將款項轉入或匯入後,即通知鍾明龍、左得偉等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贓款,待取得贓款後,復依「大姐」之指示,在扣除應得款項後,將剩餘部分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大姐」等人再指示集團成員前往領取該等詐騙款,鍾明龍每提領10萬元贓款,即可獲取4,000至5,
000元之報酬。嗣於98年1月12日下午1時許,經警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左得偉、左尚君位於基隆市○○區○○街○○巷○號住處執行搜索,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楊嘉惠
法官王銘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被害人│轉帳或匯│遭詐騙│詐騙手法│轉入或匯入帳戶│││告訴人│款時間│金額│││││││(新臺│││││││幣)│││├──┼───┼────┼───┼─────────┼───────┤│1│ 徐嘉勝 │97.9.21│21,982│佯稱被害人於雅虎寄│ 江錦龍 之第一商││││││摩拍賣綱站購物設定│業銀行大湳分行││││││錯誤,將每月遭扣款│帳號000-000000││││││,需依指示前往自動│1260號帳戶││││││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假奇摩購物設定不當││├──┼───┼────┼───┼─────────┼───────┤│2│ 陳琪雅 │97.10.22│29,983│佯稱被害人於 東森 網│ 陳夢瑋 之中華郵││││││路購物時誤簽銀行代│政汐止厚德郵局││││││扣款單,需依指示至│帳號0000000000││││││自動櫃員機操作確認│0671號帳戶││││││有無遭扣款││├──┼───┼────┼───┼─────────┼───────┤│3│ 徐珮瑜 │97.10.25│29,988│佯稱被害人購物時店│ 曾文忠 之中華郵││││││員誤以分期付款方式│政竹東長春郵局││││││結帳,需依指示至自│帳號000-000000││││││動櫃員機操作停止止│00000000號帳戶││││││付││├──┼───┼────┼───┼─────────┼───────┤│4│ 翁嘉寬 │97.10.29│30,000│佯稱援交前需先匯款│ 王斌 之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56號帳戶│├──┼───┼────┼───┼─────────┼───────┤│5│ 洪啟淵 │97.10.31│54,000│佯稱需匯款否則將對│王斌之台北富邦││││││其家人不利│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 關正誠 │97.10.31│5,1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王斌之合作金庫││││││販賣記憶卡│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 楊蕙綺 │97.11.01│29,989│佯裝被害人於網路購│││││││物時誤為設定分期方│││││││式付款,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 張孟水 之彰化銀││││││假奇摩購物設定不當│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8│ 張苡甄 │97.11.01│29,989│佯稱被害人於東森購│6300號帳戶││││││物付款方式勾選錯誤│││││││,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9│ 陳盈彰 │97.11.03│5,9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販賣宏碁小筆電││├──┼───┼────┼───┼─────────┤││10│ 陳旭昌 │97.11.03│5,0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古家明之中華郵││││││站販賣遊戲機│政頭份斗煥郵局│├──┼───┼────┼───┼─────────┤帳號000-000000││11│ 賴銘堂 │97.11.03│11,300│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00000000號帳戶││││││站販賣高速傳輸器││├──┼───┼────┼───┼─────────┤││12│ 邱詩容 │97.11.03│4,430│佯在網路上拍賣太平│││││││洋SOGO禮券││├──┼───┼────┼───┼─────────┼───────┤│13│ 鄧聖霖 │97.12.09│81,000│佯稱援交需先依指示│││││││匯款確認身分││├──┼───┼────┼───┼─────────┤ 陳志豪 之台灣土││14│ 徐瑋龍 │97.12.10│70,000│佯稱見面需先至自動│地銀行泰山分行││││││櫃員機操作確認身分│帳號00-0000000││││││,並佯稱告訴人操作│08238號帳戶││││││不當造成系統損壞││├──┼───┼────┼───┼─────────┼───────┤│15│ 林庭暉 │97.11.15│29,123│佯稱援交需先至自動│曾明展010-││││││櫃員機操作確認身分│00000000000000│││││││臺灣花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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