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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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趙翠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坤源
林美玉
一、債務人鍾坤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鍾坤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美玉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