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31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沈泰昌 蔡惠婉 張宇君 被告 戴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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