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確因上開案件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100,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聲請人先以傳票分別送達至被告及具保人位於屏東縣○○鄉○○路○○○號住所及渠等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2樓居所,通知被告於民國96年3月5日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於96年3月5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逾期則依法沒入保證金。前開送達至被告及具保人住所之傳票均於同年2月13日由被告本人收受,送達至渠等住所之傳票,均因未獲被告、具保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分別各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均於96年2月14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以為送達,然被告並未依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於96年3月6日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2樓居所拘提被告,因未遇被告而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通緝書在卷可按。然依卷附之戶役政資料顯示,被告之住所係設於屏東縣○○鄉○○路○○○號,且依送達證書所載,被告確於該處簽收,而送達被告居所之傳票係因無人收受而經寄存於派出所,前往被告住所拘提之員警亦回報未獲被告,以上各情,均可見被告應係住居在其前開設籍地,然經本院調閱95年執字第10888號本案執行卷宗,未見有前往被告住所為拘提之資料,而聲請人亦未於前往被告居所拘提時另以向被告住所地通知被告到庭,被告顯無從得知聲請人之傳喚,自無法遵期到庭,要難僅以被告經1次傳喚未到庭一節,即認被告業已逃匿,故聲請人聲請沒收具保人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經核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