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五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2月│民國97年2月│民國97年8月│民國97年7月│民國97年7月│││15日上午11時│27日上午8時│21日中午12時│30日晚間10時│30日晚間10時│││許│10分許│許│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同左│││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同左│││956號│第2753號│第1706號│第449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同左││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同左││實││第1067號│第2600號│926號│第3071號│││審├──┼──────┼──────┼──────┼──────┼──────┤││判決│97年8月25日│97年11月21日│97年12月31日│98年1月9日│同左│││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同左││││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同左││判││第1067號│第2600號│926號│第3071號│││決├──┼──────┼──────┼──────┼──────┼──────┤││判決│97年10月6日│97年12月15日│98年2月2日│98年2月23日│同左│││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4、5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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