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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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68號聲明異議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99年度執字第315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為受刑人乙○○之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擇期通知受行人到案執行。惟因易科罰金金額非受刑人一時即可籌措,以致貽誤到案時間,待受刑人籌措全部金額自行到案後,竟遭檢察官裁定不准易科罰金。受刑人係自行到案,並無逃亡之虞,檢察官不准其易科罰金,而未體認受刑人家境困苦,況如准予易科罰金,亦可紓減監所人滿為患之苦。甚者,受刑人育有1子蕭○鈞,年幼需人照顧,受刑人之妻已離家出走,聲明異議人近來罹患慢性氣道阻塞併急性發作及支氣管肺炎等疾病,身體狀況無法負擔照顧受刑人幼子之重任,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不當之執行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從而,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不具上開法定身分關係之人即無聲明異議之權。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甲○○固係受刑人乙○○之生父,此有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惟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配偶,且因受刑人業已成年,有其年籍資料附卷可查,聲明異議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人依法並無得為聲明異議之權。是其所為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