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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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盈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
鍾凱勳 律師 陳君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甲○○間請求分配合夥盈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5,454,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