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18號聲請人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母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乙○○、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乙○○、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口名簿、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