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91號、92號聲明人甲○○
62號 鄭雅玲 鄭美玲
1號上列聲明人等與相對人乙○○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因聲明人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鄭景文、 鄭皓文 、 李睿庭 、 李軒齊 、 李玟翰 、 李宴儀 、 鄭宇翔 及鄭凱馨各自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及回證影本,如以書面簽章方式收受通知,請受通知人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