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信偉選任辯護人陳怡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信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加重強盜犯罪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6款之規定,而於同日裁定自111年4月26日起,執行羈押3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於111年7月25日屆滿,經本院於111年7月8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固稱:因為父親年邁,不知道父親是否還在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無逃亡之虞,且無湮滅證據之可能,故無延長羈押之必要等語,然本院認被告仍具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羈押原因,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聲請具保不得駁回之情形,故應自111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