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
           兼送達代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