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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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
兼送達代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