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4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九七六號
、九八一號等偽造文書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
七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九七六號、九八一號判處被告甲○
○有期徒刑五年,目前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該犯罪
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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