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本院三十四年聲字第二六三號判例參照),合先敍明。
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訴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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