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百峰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七百九十五萬八千一百四十四元本息,原審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五百十七萬八千五百四十元本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此部分為上訴人有利判決,乃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