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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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甲○○
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王三德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又依上訴狀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復為同法施行法第九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未依首揭法條預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本院自得不經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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