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金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7339號、第22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審理中之被告陳瑋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辦理108年度金訴字第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356號,下稱前案),業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
8年7月26日宣判,並於108年8月27日確定等情,有前案
108年7月11日審判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佐。而檢察官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8年11月22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蓋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2日新北檢兆發108偵1733
9字第1080112716號函上之收狀戳在卷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