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核定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零叁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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