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722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韋興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邱韋興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4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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