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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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5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張盛喜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