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8號原告 胡婷婷
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0樓被告 吳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三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送達之就審期間不足,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2年6月12日上午10時13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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