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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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3號聲請人陳錦升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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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3號聲請人陳錦升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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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