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聲字第26號聲請人 蔡人傑 輔佐人 張蓉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 竹勞 小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或調查證據欠當,或其他類此情形,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且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林南薰迴避,徒稱其認法官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一語,惟未提出任何說明及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不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羅紫庭法官陳麗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