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姿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7,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