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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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銀行上海儲蓄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聯邦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慶豐銀行、日盛銀行、遠東銀行
、玉山銀行間因清償債務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4,071元,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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