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即乙○○繼承人丙○○共同法定代理人戊○○右一人代理人丁○○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証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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