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黃坤鍵 律師被告乙○○
甲○○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 律師
洪偉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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