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
丁○○戊○○甲○○右當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須各自呈報乙○○、丙○○、丁○○、戊○○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學歷等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