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