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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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六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告訴人甲○○撤回告訴,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孫啟強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炳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