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169號聲請人 周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黃慶龍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慶龍因繼承而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之地上權人,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1年1月22日死亡,其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因 黃界華 為系爭地上權之共有人,為此聲請選任黃界華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士林地方法院函及繼承系統表函等件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黃慶龍之遺產管理人,已由 李素美 聲請,並業經本院於93年10月1日以93年度財管字第66號民事裁定指定黃慶龍之配偶 黃游淑花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黃慶龍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93年12月15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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