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207號債權人 張溪霖 上列債權人張溪霖因與債務人 劉錫榮 等十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溪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釋明本件所欲請求之債權債務關係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請補正遲延利息之起迄日,並敍明請求10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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